不得可交易条款,通常称为交易否决权,是一种在合同期间内,由合同一方(通常是球员)享有的权利。根据该条款,如果球员本人不同意,球队就不能将其作为交易筹码进行交易。这种条款在NBA等职业体育联赛中较为常见,被视为对球员个人权益的一种保护。
具体来说,一个球员要获得交易否决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球员必须在NBA打了8年的非限制自由球员。
2. 球员已经在签约的球队效力满4年。
一旦球员与球队签订含有交易否决权的合同,只要在合同期内,球员就可以否决任何关于其交易的提议。这种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球员免受不公平交易的影响,确保他们能够在自己愿意的情况下继续为球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否决权并不等同于普通的合同最后一年球员选项。球员选项通常是指球员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而交易否决权则是在合同期间内,球员有权否决任何交易提议。
此外,不得可交易条款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因为某些特定条件(如未取得房产证、存在权属争议等)而被认定为不得交易。
总结来说,不得可交易条款是一种保护合同一方权益的特殊条款,通常用于职业体育联赛和某些类型的合同中,以确保合同一方在特定条件下能够控制自己的命运。